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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军法研究无弹窗阅读-机智、阳光、职场-实时更新

时间:2021-06-09 17:50 /系统流 / 编辑:陈越
精品小说《秦汉军法研究》是张寒所编写的近代未来、史学研究、职场类小说,本小说的主角简文,品约,汉军法,情节引人入胜,非常推荐。主要讲的是:逃亡可能出现在非战时,也可能出现在战时。非战时,军队虽不面临直共眉眼的&...

秦汉军法研究

推荐指数:10分

作品朝代: 近代

更新时间:2024-04-14 05:39:54

《秦汉军法研究》在线阅读

《秦汉军法研究》第35篇

逃亡可能出现在非战时,也可能出现在战时。非战时,军队虽不面临直眉眼的迫,但也有人不堪重而选择在备战或役之时就放弃,此种多见士卒逃亡于征发之、征发途中或役之时,对这些犯罪行为多称为“亡罪”;战争尚未开始已有人选择躲避,更遑论战时,临阵逃亡,不仅影响部署、摇军心,还可能左右整个战局,军法对待战时逃亡更为严苛。《唐律疏议•捕亡律》依逃亡发生的时间不同对逃亡罪作出了区分:“诸征名已定及从军征讨而亡者,一徒一年,一加一等,十五绞;临对寇贼而亡者,斩。”❷款是非战时逃亡,依逃亡时间短定罚之重;款是战时逃亡,直接处斩。“军士在军,当各守部署,止则有垒,行则有队伍,勿敢弃越垒伍而远逐之”,❸军人只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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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字典》,湖北辞书出版社、四川辞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3830、279页;(清)桂馥;《说文解字义证》(上册),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59页。

❷《唐律疏议》,第531页。

❸ (汉)孔安国传,(唐)孔颍达正义,黄怀信整理:《尚书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811页。(本书所引《尚书》皆出自该版本,文注释从简)

部队就须谨守部署,无论逃亡的行为发生在何时,凡是士卒擅自离开其应当值守的岗位均应视为逃亡,只是因逃亡行为发生情形和危害程度不同所定罪名与所科刑罚有所区别。

商鞅法时对逃亡者施以夷三族的重法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强国之民,遗其子,兄遗其,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又曰:‘失法离令,若,我。乡治之。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行间之治,连以五,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无所处,罢无所生。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而不旋踵。”❶正因为秦国军人确知如果逃亡不仅自己会被处以极刑,还会牵连属,故三军之众视如归,无人选择退逃亡。

《尉缭子》中对逃亡罪的惩处度和《商君书》是一致的,不仅本人获罪而且属连坐:“兵戍边一岁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军。潘拇妻子知之,与同罪;弗知,赦之。卒逃归至家一潘拇妻子弗捕执及不言,亦同罪。”这是对戍守士兵的规定,即使非战之时,士兵未等到接替的人到来就擅离职守,也要比照临阵逃亡治罪。士兵逃跑回家,属不将其控制起来或上报就要共同以逃亡罪被论处。士兵如果平时都做不到尽忠职守,就不能奢望其在战争中能够英勇坚守,所以对非战之时的去亡行为同样严惩。又《尉缭子•束伍令》;“亡将得将,当之;得将不亡,有赏;亡将不得将,坐离地遁逃之法。”这是一条比照逃亡罪惩处的规定,如果士兵保护首,致使将领伤亡,又没有斩获敌方将领将功赎罪,就按临阵逃亡罪加重惩处。由此可见,针对军士逃亡,似有专门的“离地遁逃之法”。从《尉缭子•重刑令》可获知“离地遁逃之法”的线索:“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戮家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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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商君书•画策》(第二册),第378页。

去其籍,掘墓尸,男女公于官。自百人已上,有战而北,守面降,离地逃众,命曰军贼。庸弓家残,男女公于官。”❶刘生先生认为该条即为“离地近逃之法”的观点是有一定理的,本条主要规定对“离地遁逃”者如何处罚,这里的逃亡是“战而北”,专指战争中的逃亡,区别于非战时。对待战时逃亡的士兵,本人处刑,即使已也要掘墓尸,同时家属没官,可谓庸弓家残,处刑极重。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一即为一例屯卒私逃案,第2简:

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毋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

高祖十一年(公元196年),屯卒毋忧被都尉窑征发遣戍,未按要到达指定地点而去亡,最廷尉的判决是毋忧“当要()斩”。参看《二年律令•兴律》398~399简规定:

当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若戍盗去署及亡盈一到七,赎耐;过七,耐为隶臣;过三月,完为城旦。398当奔命而逋不行,完为城旦。399❷

要理解这条简文关键是要明确“逋”与“去署”的义。《尚书•周书•费誓》注引正义曰:“逋”亦逃也;❸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97简:“可(何)谓‘窦署’?‘窦署’即去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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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尉缭子•兵令下》,第106页;《尉缭子•束伍令》,第78页;《尉缭子•重刑令》,第72页。

❷《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91、62-63页。胡家草场汉简《兴律》1147、1146简有相近规定,在此不赞,简文见本书第一章,《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第193页。

❸《尚书•周书•费誓》,第811页。

且非是?是,其论可(何)殹(也)?即去署殹(也)”。 ❶因此“逋”即逃亡,“去署”即擅离职守,《兴律》是对当戍者“去署及亡”的处罚,戍卒离开时间的短与获刑重对应。毋忧被判处之刑罚远重于《二年律令•兴律》规定,与《尉缭子》规定的惩处度相当,第一是因他为“都尉屯”专司军务之故;第二胡家草场汉简《兴律》规定:“其闻有急而亡若盗去署,及为诈伪以避事,皆斩” ❷,毋忧的“去亡”是否属于“闻有急而亡”,明知有急情况仍然选择逃亡,如果是处罚则重。类似规定还见于《守法守令十三篇•守法》787简:“……去其署者斩,潘拇妻子罪……”❸,守城之卒处城防关键处所,如果去署逃亡庸弓家残。《二年律令•兴律》所规定的对戍卒逃亡的惩处明显要,疑是因为戍卒所从事的工作多与防御工事有关,从《秦律杂抄》39-42简❹可知戍卒多从事修缮城墙之类的工作,同时法律规定监管者不得令其为他事,戍卒的工作虽与战争相关但不直接即时对战争结果产生恶影响,发现他逃亡之还有补救余地,所以处罚较。胡家草场汉简《兴律》区分情况,处罚重有别,除和《二年律令•兴律》相当的处罚规定外,还规定“闻有急而亡”“诈伪以避事”两种行为处以斩的极刑。敦煌汉简中也可见几例下层军官上报士兵逃亡的文例,候或燧请示上级谨案军法处置下属:

塞曹言守候赵嘉劾亡卒杨丰兰越塞 移龙勒 □□〼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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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虎地秦墓竹简》,第140页。

❷《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第193页。

❸《银雀山汉墓竹简》(壹),第128页。

❹简文详见本书第89-90页。

□千秋燧安谨劾移亡卒得写移龙勒狱以律从事敢言之995❶

这两条简文是候和燧将士卒逃亡情况上报,请上级对“亡卒”行处理,可惜未见对应的处罚结果。

上文《尉缭子》《兴律》所引文例中在对逃亡罪行规定时,都涉及擅离职守,在此有必要厘清逃亡罪和擅离职守二罪的关系。擅离职守是一个外延较宽的概念,和逃亡罪在外延上属于叉关系。《尉缭子•兵令下》规定士兵擅离职守要比照临阵脱逃治罪,处罚颇重,《兴律》对戍卒“去署”处罚较,可见军法对擅离职守并非一概而论,在定罪和量刑上是有区别的。《尉缭子》《奏谳书》案例一和敦煌汉简518、995简中的“亡”均指士兵逃离了本该值守的岗位而远去,虽也属于擅离职守,但强调的是“逃”的行为,即“去也”的这一层义,以及军队失去了对这个士兵控制的结果,故所定之罪均为逃亡罪,因此《尉缭子》《奏谳书》中所处之罚为本人斩并诛连家属。但有些擅离职守仅仅是士兵未按要上下岗,不在岗位却并未远离,仍然在部队也无逃亡之意,此种行为不可判定为逃亡罪,军法处罚的重点是士兵未尽职尽责,科刑往往视应尽之职责的要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如《秦律杂抄》34简规定:

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仆不告,资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赀二甲。❷

也就是说,宿卫者不到岗或擅自下岗,处以赀罚之刑。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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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敦煌汉简释文》,第53、102页。

❷《虎地秦墓竹简》,第88页。

延新简中:

侯仓候樊隆皆私去署燧诚敕史状罪当叩头=

罪敢言之E.P.F22:424❶

守望烽燧的燧和候擅离职守即是罪。虎地秦简中规定徒卒未按要值宿警卫,危害程度不大,处罚较;居延新简中戍守边塞要略烽燧的军士“私去署”则重罚,是因为候望敌情是边防要务,事关战情传达和战争准备与部署,一旦贻误果严重,且燧、候又有一定官职,故处刑较重。又额济纳汉简99ES16ST1:5简:

察数去署吏卒候三去暑免之侯史队五去免辅广士卒数去徙署三十井关外❷

此例候三去署、队五去署仅是免职,两例汉简规定均是指向边塞官兵但处罚却相差悬殊,疑是和去署时间与战争的关系、吏卒是否当值以及擅离职守的危害程度不同等因素有关。

另军礼演习中的擅自离开也属于擅离职守的一种,如祁嗣侯它坐大擅罢被免侯,❸祁嗣侯它仅是在大之礼行过程中控罢离开,并无逃亡的机和行为,最所获惩罚也只是免去爵位。此外,对将帅的擅离职守还有两个相似的罪名:“擅离部属”和“擅弃兵还”。例如,“王尊复为护羌将军转校尉,护军粮委输。而羌人反,绝转,兵数万围尊。尊以千余骑奔突羌贼。功未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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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居延新简:甲渠侯官与第四燧》,第504页。

❷《顿济纳汉简释文校本》,第5页。

❸《汉书•功臣表》,第451页。

上,坐擅离部署,会赦,免归家。” ❶王尊寡不敌众,率领一部分士兵突围归来,仍被定罪为“擅离部署”。又如,公元89年,无锡侯多军,“坐与归义赵文王将兵追反虏,到弘农擅弃兵还,殿罪,免”。此例处罚较是因为“弘农距安甚近,反虏不知在何方,恐系兵到弘农即弃之而归,尚未与反虏相及也”。❷这两个罪名均指将帅放弃了自己应坚守的统领之位或并肩作战的部下擅自离开,既然还归就不算逃亡,但主将临阵先退,抛弃士兵于不顾,往往会让军队成为一盘散沙,质仍然恶劣,所以均被定罪,只是最都因赦或赎而免于处罚。

逃避兵役的罪名虽未直接冠以逃亡二字但仍是逃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非战时逃亡的一种。兵役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军事制度,避役会影响兵员更替和储备、妨害国家军事量建设。《法律答问》164简对逃避兵役的两个罪名作了解释:

可(何)谓“逋事”及“乏繇(徭)”?律所谓者,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款(屯)车食若行到繇(徭)所乃亡,皆为“乏繇(徭)”。❸

“逋事”是下令征发即逃亡,“乏徭”是已从征发随逃亡,均是有害国家兵役制度法律严惩之罪行。汉律也有对乏徭的规定,《二年律令•兴律》401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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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军法研究

秦汉军法研究

作者:张寒
类型:系统流
完结:
时间:2021-06-09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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